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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09 2016

北京市西城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本区企业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0〕3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以及税务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是指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第四条  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应当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通过优化发展环境,加大上市支持力度,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加强上市工作组织领导,建立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全区企业上市工作。
第六条  加强上市培育辅导工作,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条  本区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拟上市企业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研究确定工作重点和具体指导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第八条  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拟上市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
(一)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
(三)推广优质上市企业典型经验。
(四)邀请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资深中介机构举办培训。
第九条  鼓励境内外中介机构为本区企业上市提供保荐、法律、财务、评估等服务。
本区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对上市服务中介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向有关部门及企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对本区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拟上市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区设立专营机构,对拟上市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
深化政银企合作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区域优质金融资源推动上市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对本区拟上市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帮助企业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三条  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本区拟上市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引导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降低担保费和反担保条件,优化拟上市企业的融资环境。
第十四条  结合本区“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对高新技术、文化创意、商贸服务、旅游等行业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推动区域重点产业领域所属企业上市。
优先推荐高新技术、文化创意、商贸服务、旅游等重点产业的上市企业项目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支持。
第十五条  本区中小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上市,符合下列不同阶段条件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支持资金:
(一)拟上市企业在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并向北京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后,可申请享受专项支持资金2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文件受理确认单》后,可申请享受专项支持资金8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发布上市公告书后,可申请享受专项支持资金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的企业,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可申请享受专项支持资金50万元。
专项支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已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可以申请补齐专项支持资金的差额。
第十六条  符合上市支持条件且申请专项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在上市各阶段相关工作完成后60日内向区金融办提交专项支持资金申请。
区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区财政局负责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具体操作流程由区金融办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从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