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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会费

一、 会费收取
(1)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规定,由理事会决定;
(2) 会费收取,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3) 会费标准(单位:人民币)
A、 理事单位会费标准:5000元/年
B、 会员单位:3000元/年
(4) 会费采取年度收取的办法;
(5) 外籍会员的会费标准:可参照国际惯例确定。

二、赞助吸取办法
(1)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和资助是筹集经费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发挥、调动社会资源从事社会公共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
(2) 商会吸取捐助、资助时,不得违背本商会的宗旨,不得超出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3) 接受捐赠、资助活动要规范有序的开展,避免乱拉资金、无序竞争等混乱现象。
(4) 接受捐赠、资助不得附加任何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道德风尚,以确保商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受损害。
(5) 接受捐赠要反应捐赠人、资助人的意愿和要求,不得违背其意愿挪作他用。

三、上述资金严格执行《商会财务管理办法》,接受社会、会员大会的监督。